房地网讯】记者昨日(9月28日)从市建设局了解到,由该局制定的《深圳市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获得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开始施行。《办法》规定,在房屋质量纠纷解决过程中,对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不予配合,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或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保修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发出责令整改(保修)通知书,并记录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投诉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先与物业管理单位联系,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质量问题的类别,按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维修;对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应当通过物业管理单位或直接与建设单位联系,协调进行保修处理。而建设单位是房屋质量缺陷保修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好房屋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除因投诉人责任造成的房屋质量缺陷外,应当先行组织施工单位保修。

在房屋质量纠纷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现象是:房屋使用人往往极为重视出现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则尽量弱化质量问题的性质。因此,在这部《办法》中,对双方在房屋质量缺陷认定方面产生异议时的争端解决机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房屋质量缺陷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由异议人提出书面申请,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家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或3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并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鉴定。各方对质量缺陷的认定均不认同的,由建设单位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确认属于质量保修范围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责成保修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限期完成保修。

《办法》提出,投诉人不接受保修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原设计单位相同资质的设计单位对保修单位提出的保修方案进行复核或重新出具方案。投诉人同意设计单位复核结论或重新出具的方案的,保修单位按此方案负责实施。投诉人如不同意维修方案,则重新随机抽取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再度提出维修方案,由保修单位按该方案负责实施。

在验收时,投诉人对保修结果提出异议的,由投诉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家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或3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质量保修项目或部位进行鉴定,保修单位应当按照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的鉴定结构结束保修或重新进行保修。(记者丁荡新 实习生郝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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