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入住后,发现小区部分设施与原设计规划及售楼广告不符,给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遂与开发商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业主将开发商告上盐田法院。近日,大梅沙倚天阁业主委员会起诉开发商平某投资公司、某实业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盐田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开发商移交小区资料、建设物业管理用房、补建车位和补建小区泳池过滤系统、清理小区架空层建筑垃圾等诉讼请求,驳回了原告要求建设商业用房、公共垃圾用房、人行步道等诉讼请求。据悉,这是《物权法》实施后盐田法院审理的首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业主:部分设施与合同约定不符

法庭上,原告大梅沙倚天阁业主委员会诉称,从2004年12月起,各业主陆续入伙倚天阁。原告发现小区存在诸多问题,急需改进,后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方均未能妥善解决。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平某投资公司和被告某实业公司向原告移交倚天阁的规划图等文件资料;提供倚天阁的物业管理用房;提供商业用房;完成倚天阁配套设施的建设与完善,包括:建设已经规划审批的人行步道、围墙、减少的37个车位,建设和完善小区安全监控、消防、报警系统、建设小区避雷设施、完善小区电梯设施、建设退台式无边界泳池及泳池过滤清洁系统、公共垃圾用房、清理小区架空层建筑垃圾。同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开发商:已依法按规划进行建设

被告一平某投资公司答辩称:关于移交资料的问题,被告与秀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某物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已将倚天阁工程项目的资料向其移交。被告也可依法规要求向原告移交相关资料。关于物业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的问题,被告作为倚天阁的建设单位,已依法按照规划审批的指标进行了建设,倚天阁项目内须建设100%居住用途的住宅,并未要求建设属于办公类用途的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商业类用途的商业用房。为解决问题,被告愿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补建的形式来予以解决,原告要求等价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人行步道的建设,由于人行步道属于倚天阁项目用地红线外的道路,用地红线外道路属于市政项目,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投资建设,被告无此义务。关于围墙的建设,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中未有被告必须建设倚天阁项目围墙,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也未约定被告应建设围墙,因此,原告要求建设围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减少的车位的建设,倚天阁项目已通过深圳市规划建设部门的验收合格,停车位的数量被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确认,且倚天阁常住用户很少,现有的停车位完全可以满足倚天阁住户的使用,原告要求再建设停车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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