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经动态
新土地出让合同:商品住宅开发时间原则上不超3年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根据示范文本,受让人应在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商品住宅项目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合同要明确填写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属于商品住宅项目的,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1年。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竣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国家三部门坚守18亿耕地红线岂可设定缓冲带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修订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规定了关于土地管理失职将被问责的四种情形,其中一个较大的看点是:“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作为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的情形之一。三部门负责人对此的解释是,必须将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到各级政府领导人员的头上;但地方政府领导人员只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和土地管理负有领导责任,不是土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不能只要出现土地违法行为就追究政府领导人员的责任,而是在当地土地违法状况达到一定程度才追究该地方政府领导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
深圳国土局:享受廉租房低保户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深圳部分家庭近期前往民政部门主动申请取消低保资格并认为可以此申请保障性住房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对此,市国土房产局正式作出澄清解释,从2007年度保障性住房租售通告发布之日也就是2007年12月25日起,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低保条件并正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并不符合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深圳市国土房产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深圳市2007年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保障性住房租售的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低保条件并正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属于城市最低收入群体。根据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所申报的收入水平,是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而政府也已经通过廉租房政策对其实施了住房保障。该类家庭如果近期主动退低保的话,现在可到市民政部门重新申请低保资格,并到市国土房产局申请恢复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