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我们是山东人,在北京买的房子,房子是2004年交付的,但是开发商迟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预售备案手续,请问业主可以自己去申请办理吗?如果可以我们应该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公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程序》,未抵押的房屋可由开发企业单方申请,已抵押的房屋由双方申请。另外,在办理预售登记时需提交的法律文件有:1、网上打印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原件;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原件;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授权办理预售登记的委托证明(加盖公章,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验原件);5、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原件);6、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因此,从以上预售合同登记主体和需提交的法律文件可知,购房人无法单方办理预售登记,但可向房地产管理机关举报、投诉开发商拒绝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违法行为,也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解答: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律师刘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