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由南旋集团代建的100套经济适用房项目启动后,为规范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惠州市惠阳区“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方案》(简称《方案》)等有关规定,惠阳区政府日前印发了《惠阳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时,将代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作为该土地公开招标、挂牌或拍卖出让条件之一,由政府委托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代建。

    公开招标公告应标明代建成本和代建时限

    《办法》规定,区规划管理部门应依据《方案》确定的用地原则和区域,制定惠阳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规划。区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根据《方案》明确的实施计划,提出惠阳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建议书,经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区政府批准。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方案》、惠阳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用地规划等,在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时,将代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作为该土地公开招标、挂牌或拍卖出让条件之一,由政府委托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代建。该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中,应明确代建土地及房屋面积、代建成本及利润、代建时限。

    代建项目可获报建及相关规费减免

    《办法》规定,代建项目实行总承包。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方案》和土地出让公告,与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一起拟定代建合同,经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与代建企业签订代建合同。区房产管理部门协助代建企业办理项目报建及相关规费减免等手续。

    项目完成后财政出钱购回代建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区房产管理部门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区领导小组意见与代建企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交接手续。

    区财政部门在项目结算后,对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定,审定结果上报区政府备案。工程结算后,代建企业将土地余款及报建费上交区财政;资金到账后,区财政以经审定的实际的结算金额按代建合同的相关约定支付给代建企业。区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项目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上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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