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网讯)记者昨从罗湖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受理了一宗业主起诉业主委员会的民事案件。业主刘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的业主大会程序违法,并撤销业主委员会做出的通知、公告。这是《物权法》实施后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业主诉业委会案件。

    原告罗湖区××山庄公寓业主刘某诉称,被告××山庄业主委员会于2007年8月4日晚召开了××山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对第二天将要召开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业主大会的有关工作进行了讨论,准备通过小区解聘和重新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并作了会议纪要。同年11月20日,被告作出了《关于解聘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通知》(下称《通知》),同月26日作出了《关于解聘和重新聘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告》(下称《公告》)。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公告》和《通知》的程序及结果,存在严重违法、虚假的情形,“不仅未能保护原告,被告的行为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因此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诉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通知》和《公告》。

    罗湖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业主委员会通常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以业主委员会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均不予受理。但《物权法》颁布后,其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决定的诉权。因此,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记者 马培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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