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先生还称,房子成交后,自己一直没有收到中介公司交来的房款,有几次接到电话让他到世华地产去,也没拿到钱。“一直到一审判了以后,才拿到全部房款。”严先生说。
此外,他还表示他当时签下的《委托书》上并没有转移了委托权的世华地产左某的电话,这份打印的委托书上当时空出了一行,后来手写上了左某为受托人。后来,左某又将代理权转给了担保公司的刘艳,正是刘艳代严先生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因此,严先生坚称,签“阴阳合同”绝非自己的真实意思,于是将刘苏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损害国家利益 现售合同无效
2007年11月25日,龙岗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法院判决认为:买卖双方都认可真实成交价格为15万元,《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且被告也按照这个价格向原告支付了房款。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明确表示以119850元的价格签订是为了少交应由国家收取的相关税费。交易价格是现售合同中的核心内容,该内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合同的签订是为了少交国家收取的相关税费,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随即,严先生又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将房管部门推上被告席,要求房管部门撤销颁发给刘苏的房产证。该案今天将在龙岗法院开庭审理。
业界人士
二手房交易“阴阳合同”普遍
就此案,记者采访了多家地产中介的中介人员,他们的反应出奇一致:“阴阳合同”太普遍了。
“我敢说,深圳90%的二手房交易都是用的‘阴阳合同’,尽管政府想了很多办法要严禁,但仍然屡禁不止。我经手的都是这样,于双方都有利,他们肯定都想这样。”地产中介高先生说。
他们担心,如果刘苏的房产证最终被撤销,那么会不会引起一场浪潮,就是大量觉得自己的房子在房价高峰前贱卖了的卖家,都以“阴阳合同”为由,要求撤销早已完成的交易呢?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夏学义律师明确向记者表示,“阴阳合同”的本意就是逃税,的确是非法的,因此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无效,但这个判决会否引起大量同样的官司,则是一个需要考虑社会影响的问题。记者还从其他法律界人士处得知,一般情况下,法院都认定“阴阳合同”中的两份合同均无效,责任由双方各自承担。 (记者 吴筱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