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8日,欧阳林以“购买房屋”的名义,又将这18套房屋作为抵押物又抵押给另一银行,取得贷款250万元。由于管理经营不善,欧阳林到期又无法归还贷款,银行遂起诉至南山区法院。2005年3月3日,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欧阳林等被告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利息241.42万元,并以抵押物18套房产向银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007年3月10日,王东平被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他因涉嫌妨害清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检察机关认为,王东平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过程中,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应当以妨害清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外采访
此“中银”非彼“中银”
提起此案中的深圳市中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们往往会联想到建设著名的深圳中银大厦的“中银”。而记者在庭后了解到,此“中银”非彼“中银”。
案件中的深圳市中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深圳市中银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银企业公司两家子公司,都是在深圳注册的。“中银实业”和“中银企业”都早已或注销、或破产清算,不复存在。
而资料显示,建设中银大厦的发展商是中银集团嘉定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并非案中的“中银”。中银集团全称“中国银行集团”,1983年在香港注册成立,成员包括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等14家银行及众多子机构。
□法条链接
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近年来经济犯罪中出现的一种新类型犯罪。我国《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