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1月1日起,深圳市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地税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章家寿公布了这一消息,并表示将停止征收现行的土地使用费,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国从1988年11月1日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 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大幅提高,征收范围由内资企业和个人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深圳市一直未开征此税种,而是由国土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
随着深圳市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张和城市服务功能的不断完善,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和土地需求的增长性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比土地使用费更广,税额也有较大幅度提高。为将国家调控政策落到实处,保证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决定深圳市定于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来提高深圳市土地利用的效率,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章家寿表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将促进用地单位和个人精打细算,充分考虑用地成本,从而高效、合理地开发利用土地;同时,对全市在更高水平上进行土地规划、开发提出了新课题。
据了解,在深圳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深圳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各等级适用税额标准从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到30元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