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机当然无可非议,但问题在于,操作实效远比决心重要,而且“费”改“税”需要上位法授权,这会令特区立法权旁落。另外,十七大报告要求特区继续发挥“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而如此做法既非特区的延根续脉,更不是什么改革创新之举。所以,我们希望 深圳在此问题上能够深思熟虑,审势度时,另出高招。

    深圳准备以“土地使用税”取代“土地使用费”。这相当于自行扔掉了经济特区所剩无几的一项标志性制度,同时也令另一项重要制度—特区授权立法受到平庸化的浸蚀。如果真的实施,深圳变异成为一个普通城市大概只有一步之遥。

    土地使用费及其相关联的一整套做法和机制系深圳所首创,它对于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功莫大焉。

    改革开放前,我国城镇土地实行的是单一行政划拨制度,土地被无偿、无限期地提供给使用者。宪法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79年,以深圳为代表的沿海地区开始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本并向外资企业收取场地费,率先“违宪”。1980年,国务院肯定了这种做法。1981年,广东人大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同意在深圳实行土地使用费制度。1985年,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实施办法》。当时的土地使用费实际就是今天的地价,但它带来了重大的制度变革:土地制度开始实行使用权和所有权分开,在使用权上,变无偿、无限期为有偿、有限期使用。1987年,深圳又采取公开拍卖、招标、协议等办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投资者,使土地真正按其商品属性进入了市场。土地使用费遂而成为土地转让价格的一种补充形式,主要发挥调节行政划拨用地、商品房用地、非商品房出让类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等经济行为的作用。1988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规定》,采取更易操作的征税方式将深圳的经验固化。时隔两年后,深圳依据其精神,但主要结合自己的实践,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1997年,因级差地租上涨,又对1990年版的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进了调整。此后,深圳一直坚持由自己创造出来的“费”制度,尽其所能维持一个独异于全国的“租税天堂”。

    如果仔细研读深圳的“土地使用费”制度文件,不难发现,即使去年年底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土地使用税”条例的新版本,也并不比它超前和全面。以缴纳对象为例,本次“条例”的新颖之处是将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深圳的征收则自始至终是以它们为主要对象的,且不分内外、国企私企、事业单位,甚至还包括了宅基地使用者、租赁房屋者。“条例”历8年之久才调整了税额,一次性地将之提高三倍,而深圳自此制度草创之日起便明白告示天下:“土地使用费三年调整一次”。此外,“费”具有一种制度弹性,令政府在施政上游刃有余,即使针对当下土地粗放利用,开发商囤积土地等问题,也有非常大的运作空间。即使这一制度效能存有问题,也是执行上的。更关键还在于,“费”代表着一种环境特征,代表着政府的亲和力和胸怀容量。

    深圳为什么要如此迫切地推出“费”改“税”呢,是土地利用的弊端已经到了非由“税”的从严征收之刚性去解决不可的程度吗?是需要通过增加一个常年征收的税种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吗?是出于部门利益而出现的征收单位易主之争吗?在笔者看来,这些缘由都不太成立,而最有可能的原因是,政府要向社会显示对房价调控的决心以及把“费”的征收通过“税”的方式名正言顺地由特区内扩大到全市范围。这样的动机当然无可非议,但问题在于,操作实效远比决心重要,而且“费”改“税”需要上位法授权,这会令特区立法权旁落。另外,十七大报告要求特区继续发挥“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而如此做法既非特区的延根续脉,更不是什么改革创新之举。所以,我们希望深圳在此问题上能够深思熟虑,审势度时,另出高招。(作者为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战略研究中心主任  冯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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