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起

    追索债务查封黄金地块

    2001年12月,广东省华广轻工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广公司)与建行天河支行签订了6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广州星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球公司)作担保,并将珠江新城的一地块作为抵押。这块地块是星球公司和广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下简称驻深办)在2001年以2.3亿余元的价格从国土局处拿到的,土地编号为A4-3,面积为6593平方米。

    由于收不回这6500万元的贷款,建行天河支行两次转手将债权转给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2005年4月,东方公司将华广公司及星球公司告上法庭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2005年5月12日,广州中院查封了A4-3地块。2006年6月,广州中院判令华广公司偿付东方公司本金及 利息8000多万元,诉讼案受理费及诉前财产保全费73万余元,星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华广公司与星球公司一直没还钱,广州中院于今年4月2日对A4-3地块进行续查封。后省高院指定由肇庆市铁路运输法院继续执行该案。

    激辩

    东方公司:国土局违法注销权属须赔偿

    今年6月18日,肇庆铁路法院突然收到国土局的来函,称A4-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自2003年12月29日起已经被政府收回,成为广州市政府储备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并非驻深办及星球公司,故无法协助法院查封该土地,更不同意将其拍卖。经东方公司查询,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是2007年6月14号注销的。但奇怪的是2005年和2006年广州中院到国土局查档时,该地块使用权人仍为驻深办和星球公司。国土局怎么能在地块被查封的状态下变更地块的权属?东方公司认为,这块地是可供执行的唯一财产,其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已远高于当初支付的出让金2.3亿多元。而国土局注销权属证明的行为,直接造成了东方公司债权无法实现。东方公司遂将国土局告上了天河区法院,要求国土局承担9480多万元的损失。星球公司和驻深圳办为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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