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变化◇

    预告登记时效更人性化

    《物权法》第21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上海市《登记条例》对预告登记的原有规定是,预告登记失效日期,期房为初始登记之日起两年,现房为预告登记之日起两年。

    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预告登记时效也相应调整,即对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房地产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律师解读◇

    卫新律师表示,新规定中预告登记时效的调整,是对预购房产的购房者更全面的保护。"按照原先的规定,预告登记的有效期只是简单地规定为两年。也就是说,你向开发商或者上家购房后,申请了预告登记,法律只保障你两年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地产他项权利的优先请求权。"

    而按照现在的规定,预告登记的效力一直持续到债权消失,或者预告登记人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这一规定确保了购买期房的购房者在拿到产权之前,权利都一直受到保护,而不拘泥于两年的时限。更为人性化的是,新规定还额外给予预告登记当事人三个月的拖延期。

    "就是说,从你申请了预告登记,到你可以拿产证那天,再到这之后的三个月内,你的权利都是受保障的。"卫新律师表示。(记者 梁文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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