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登记日的含义实质是房地产权利变动发生效力的日期,因此,本市原来以记载日溯及至受理日为登记日的规则,应当依《物权法》所确定记载生效的原则作出调整,调整后的登记日以记载日为准。《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要求登记机构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册,并将记载之日注明为登记日。需要提醒的是,在登记机构审核期间,可能发生查封、异议登记等情况,会给房地产交易带来潜在的风险。

    ◇律师解读◇

    "按照目前房地产交易中的操作,如果买家向银行申请了住房贷款,登记日变化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了,因为银行一般会在房产证发放后才放款。这一新规定出台后,全额付清的购房者特别需要注意。"卫新律师表示。他说,现在房地产交易中,如果没有申请住房贷款,最惯常的做法是,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30%首付款,在交易中心过户后,支付60%的房款,发放收件收据后,支付尾款。

    "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日,登记机构向买家出具收件收据。之后进行审核,一般需要10日~15日。核准之后登记入册。然后再交由证件制作部门制作房产证。这一过程又需要5天左右。"卫新律师向早报记详细介绍了整个房产登记的受理过程。

    按照新规定,登记日的界定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购房者必须再多等10日~15日登记入册后,或者干脆等20天产证到手后,再支付全部房款,才万无一失。否则,期间如果物业发生查封、异议登记等情况,将给购房者带来风险。

    登记多了3个月"拖延期"

    本市对预告登记时效作了新调整,即对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房地产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以往,预告登记的时效只能持续两年。今后,预告登记的"效力"持续到债权消灭或者预告登记当事人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后三个月内。"全程"保护申请预告登记的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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