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法院首次适用《物权法》审理共有房产纠纷案,建议原被告协商解决
【核心提示】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第一百零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此前,我国法律对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没有明文规定。《物权法》的颁布,填补了这一空白。
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付×莎诉被告王×礼分割房产纠纷一案。原告以《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为依据,要求对双方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这是《物权法》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首宗以《物权法》为依据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案件。昨天下午,该案在罗湖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生意伙伴合伙买房,关系破裂分割房产
原告付×莎和被告王×礼原是生意伙伴,双方共同开设深圳市粤隆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各占50%的股份,公司地址在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中心。原告诉称,2004年2月1日,其和被告与深圳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贝丽路鹏城合正星园某栋一套104平方米的房产,房价总额86万元,双方各占房产所有权的50%。合同签订后,二人于2004年1月至9月间共同支付了首期款18万元,并支付了律师费、抵押登记费和印花税款共640元。2004年3月9日,二人就上述房产共同向中国工商银行福田支行营业部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68万元。2005年10月17日取得了房地产权证书,房产注明,双方产权各占50%。
开始,双方作为生意伙伴,合作顺利。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关系不断恶化。2005年4月开始,上述房产由被告以每月7500元的价格出租,除向银行偿还欠款人民币4502.74元外,剩余的租金收入2997.26元从未分给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