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修订《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负责人: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于1997年(于2002年和2004年两次分别修订)颁布实施后,对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加强出租屋监管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随着外来人口的日益膨胀,与出租屋相关联的各种社会问题、治安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一些地方住宅出租屋房屋情况不明、出租情况不明、居住人员情况不明,难以通过出租屋有效地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而且,我市即将推出居住证制度,居住证的推行,须有相应的出租屋管理制度予以保障,因此,有必要尽快对《若干规定》进行修订。深圳房屋租赁市场不断变化,客观上对出租屋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0年之内,深圳对《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进行3次修订,凸显出管理层在出租屋管理方面坚持与时俱进的发展理念。
请谈谈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负责人:
主要包括:
(一)《若干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协助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这一条进行了重大修改。形式上由原来的一款增加为两款;在内容上,第一款将各级政府的责任规定得更加细致、具体,除强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外,还规定要“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特别强调绩效管理。第二款,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单独列出,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和区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户口申报、计划生育管理及税费征管等工作。
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本条是关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制度的规定,本次修订中,将第一款中的“租住人员信息登记”修改为“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目的是为与第三条中修改的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住宅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和《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制度。
住宅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出租屋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前款所称管理人包括受业主委托出租或者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
本条这次做了重大修改。除第一款的“两书”制度保留外,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一款中,将《计划生育责任书》修改为《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表述更为准确。
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由什么人和什么机关签订“两书”,这一规定使主体和责任更加具体明确,便于管理部门操作。
第三款,对第二款中的“管理人”做出了具体的界定:“包括受业主委托出租或者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