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问题,不仅从事实际工作的人员非常清楚,市委、市政府也始终给予了高度关注。为了加强对城市人口的管理,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建设创造有利条件,2005年8月,市政府专门制定了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1+5文件,明确提出要合理控制人口规模,逐步调整人口结构,实现人口规模、结构和素质与产业、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机制。
同时,要健全人口管理法规体系,完善“以证管人”和“以房管人”措施,将人口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随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上,一定要有刚性措施,而且要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形成威慑力量。
与此同时,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和市出租屋综管办领导也感到有必要通过修改法规,将近年来出租屋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创造的各种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提炼升华,形成规范制度,借以指导今后的工作。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市出租屋综管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及时将修改《若干规定》提上了议事日程,纳入了2006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在市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终于在今年3月份完成了法规修订任务,由市长以170号政府令正式签发。
此次修订《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主要是围绕出租屋及其暂住人口的管理,按照“以房管人”与“以证管人”相结合的思路,建立刚性管理制度,强化出租屋管理部门的职能和手段,旨在从根本上解决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通过修订,《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由原来的32条增加至41条,增加了9条规定;除增加的9条新条款外,原有的32条有一半条款(16条)做了重大修订;此次修订包括“修改”和“增补”两方面的内容。
记者专访
记者就修订后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概况及其行业发展前瞻等问题,对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修订后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有哪些亮点?
负责人:
此次修订后的《若干规定》有6大亮点。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方面的职责,特别对查处反馈出租屋隐患信息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增加了出租屋编码卡制度;三是充实了房屋禁止出租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人均最低居住面积和最低租赁期限,以及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要求等;四是完善了对租赁中介机构和物业管理公司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五是根据机构更名和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要求,对出租屋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能做了调整和充实;六是对违法行为处罚条款加以了细化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