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于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之后,根据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根据2004年12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是根据2007年3月23日市长许宗衡签署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进行的第三次修订。
《若干规定》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自2003年底市委、市政府决定整合出租屋管理队伍、建立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体制以来,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已经走过了近4年的历程。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和各界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的全体同志团结一致,奋发进取,开拓创新,使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不断迈出新的步伐,取得了显著成绩。这些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摸清了全市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底数,为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提供了可靠依据。
在此之前,由于缺乏足够的力量,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可以说是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新的体制建立后,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出租屋和租住人口信息的采集上,按照“村不漏栋、栋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要求,坚持不懈地抓好信息采集和跟踪管理工作,使采集登记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总数越来越多,准确率越来越高。
今年上半年,这一数字又有了新的变化。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已累计登记住宅出租屋313万套间,实际登记暂住人口1174万人,比去年底新增加了21万套间和72万人,并且做到了“及时、准确、鲜活”,其中人口信息变更率更是高达30%以上。
由于出租屋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扎实、准确,不仅为公安部门管理流动人口和社会治安提供了可靠依据,而且为党委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决策提供了有效支持,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肯定和好评。
二是开展了以各类隐患出租屋为重点的综合整治工作,有效发挥了出租屋管理的源头性、基础性、关键性作用。
新的体制建立以来,十分重视对重点人群和存在隐患出租屋的综合整治工作,利用自身的队伍优势,及时为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管理提供帮助。近4年来,共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各类出租屋隐患信息80多万条,协助开展综合整治行动70余万人次,协助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3万余人,清理无证无照非法经营9万多宗,清理黑网吧1万多间、黑诊所1.3万多个、制假窝点3000多个,清除消防安全隐患5万多处。可以说,在城中村的综合整治上,出租屋管理部门功不可没。
三是建立了一系列规范有效的长效机制和运作模式,使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近年来,通过基层部门的积极努力,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上探索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如实行的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制度、出租屋案件倒查制度、“三区联动、四位一体、五员捆绑”工作机制,以及5种出租屋管理模式、社区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和分类管理工作等,都在强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通过加强出租屋管理,促进了全市社会治安状况的明显好转。2004年以来,全市出租屋刑事发案逐年大幅度下降,其中2004年下降26.4%,2005年下降23.5%,2006年下降33.6%,今年上半年又下降66.1%。对此,各级领导都给予了充分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