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管理条例》即将实施四周年之际,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以及新《条例》全文。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新《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9月1日《中国青年报》)
“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新《物业管理条例》的这一亮点,毫无疑问是值得肯定的。“服务”一词是对物业公司性质的明确界定,是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实际情况的需要,也是顺应业主要求的理性回归。
近年来,社区物业纠纷频频发生,其原因大多是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对服务和收费及方式的不合拍。旧《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很好地界定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主雇关系,反而导致这种关系更加混乱。由于规范缺失,物业公司常常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以为自己就是广大业主的领导者与“家长”。这样的物业公司,必然强化管理职能而淡薄服务意识,适应业主需要、满足业主愿望,也就成了物业公司的“情分”而非“本分”。物业公司只收费不服务,自制小区规章和收费标准,甚至对业主实施暴力侵害,几乎不把业主放在眼里,不仅与物业公司的企业性质严重不符,也很容易与业主产生矛盾和纠纷,加大社区的不和谐元素。
物业公司是小区居民雇用的“保姆”,应该以小区居民为服务对象,以保护小区安宁和居民权益为己任,任何未经业主同意,侵犯业主权益,擅自作出的处理和决定,都是不能赢得业主支持和允许的。如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物业公司只有吸取教训,改进服务,否则,就可能遭“解雇”。新《物业管理条例》,实际上完全明确了物业服务的主从关系,终结了物业公司的权威时代,是物业与业主和谐的基础,可操作性更强,更富有文明时代的进步气息。(卞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