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以及新《条例》全文,新《条例》和《物权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同时实施。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多处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到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此外,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还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常常觉得中国的物业管理制度很是诡异,“物管”明明是业主的服务者,然而,在很多时候,却成了业主的管理者甚至是统治者。在有些地方有些小区,业主与物管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对立与抗争,而业主不仅不能炒物管鱿鱼,反而备受物管欺凌。这也算是中国一大怪。
根据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下,我们一般把物业简称为“物管”;与此相配套,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下,我们也应该给物业重新定义,称其为“物服”。然而,文字的改变,是否真的意味着中国只有物服而无物管了,制度层面的解决能否延伸到操作层面?在现实情境下,还让人不敢抱以过高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