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政策“失效”?
与此“投资膨胀”现象相对应的,却是政府部门一系列接连出台的重拳政策。
去年7月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今年3月23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中都明确规定,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不过外资仍然源源不断地流入我国地产业。
然而,监管部门的重拳似乎并没有使得外资在房地产市场偃旗息鼓,反而随着监管层力度的加大,资本对利益的追逐和市场反应的灵活性使得政策的效力不断被消弭,甚至有业内人士认为“调控陷入了反作用的旋涡” 。
正如国际商业地产研究中心理事长朱凌波所言:“‘171号文件’限制的是投机,没有限制投资。对于规范的大公司来说,这反而是一个机会。”早在2003年左右,摩根斯坦利、高盛、美林、新加坡凯德置业等投资银行就开始进入我国房地产市场。他们除了直接购置高档物业,还向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收购银行不良资产中的房地产项目,或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房地产开发。
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宏新认为:“‘限外’政策是驱使外资改变投资策略,由收购物业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直接诱因。”但王宏新认为,“限外”政策并未真正达到阻止外资热炒中国房地产的初衷。“‘限外令’及随后外管局颁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只对外资投资现成的物业作出了限制,取消了外资投资房地产开发的优惠条件,对外资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影响微乎其微,其结果肯定是‘此消彼涨’。”
商务部国际经贸研究院外资研究部研究员郝红梅表示,国家提出对这些产业的严格限制,应该是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角度来考虑,但她认为“严格限制”并不是把上述产业列入禁止类,而是在项目审批等方面应比以往更谨慎。
西安市某区招商局局长更公开表示:“国家提出相关政策,并不是禁止外商投资房地产,而是要求地方政府加大审核力度,但地方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来灵活运用。”于是,在地方政府的灵活运用下,该招商局不惜为外资地产商大开“绿灯”。
据央行报告统计,截至2006年11月,海外房地产基金对国内20个房地产项目投入了16.13亿美元,占年度私募股权基金在华投资额的13.70%。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显性的基金进入,另有大量的直接投资,其中香港即为典型:和黄、新鸿基都纷纷将开发重点“移植”到内地。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钟伟表示,无论是“171号文件”还是后来的“50号文件”(商务部和外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文件的可操作性皆较差,很多实质的内容没有提到,而这正是构成了未来的调控方向。
“比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购中资企业的股权没有明确限制。如果没有限制,完全可以在国外设立一个壳公司,由外资企业的境外总部或者由境内自然人控股,把境内资产注入到境外公司海外上市。” 某相关人士表示,“如果找不到好的监管方向和用力之处,就会产生更大的反作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