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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两地的物业管理,内地的物业管理可参考如下对策:
1、健全法制的配合
国内目前似乎只有一些沿海大城市如深圳、广州、上海等部分地区制定自己本身之物业条例,而且只限于住宅小区方面,故当物业管理遇上问题,解决较为困难,行内人士皆认为需由中央建设部统筹制定:
(1)标准公文条文指导
草拟有关指引范本,颁与各省市参照编制管理合作,减少不公平现象,约束业主及管理公司共同遵守。
(2)统一物业管理条例
参照境外及部分省市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再结合国情需要,编制一套完善的物业管理条例,做到有法可依,无论对业主,发展商与管理公司都有帮助,减少不必要磨擦及困难。
(3)建立物业管理审裁处
目前一些如欠费、违章塔建、非法占用及帐目混乱等管理问题,解决并不容易。建议尽快成立一个独立审裁处,解决此类问题,审裁处的委员会成员包括建设部、房管局、公安局、消防局及环卫局官员,物业管理协会成员、会计师、律师、建筑师等。
2、灌输正确概念
许多业主对物业管理之认识性很弱,甚至于抱着“为可付钱给你来管”等抗拒念头,与管理人员产生不必要的磨擦,故应加强公民教育,强调物业管理之重要性,灌输正确概念。
3、加强培育人才
短期应多举办一些座谈会,多吸收宝贵经验及技巧;中期来说,各大公司或发展商应建立内部培训制度,吸纳大专学生,在岗培训,两年内即可成才;长期要靠大专院落校积极开班,源源不绝供应有关人才。
4、收费标准
管理费之订价标准容易与楼宇档次、发展商的销售策略及客户之承受能力产生矛盾,有时物价局亦给一定程度干预,造成与实际需要程度上有一定差距。因此:一些低档次的内销住宅楼管理费宜由物价局审批;其它高档次住宅商品房及写字楼宇之管理费,应由市场自己调节,政府监控。
5、财务透明度
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最好不少于三个月公布一次,及方便业主查阅,增加透明度,减少不必要误解,加强业主对管理处的信心。
6、组织物业管理协会
如前所说,由于物业管理牵涉范围非常广泛,故成立协会,达到以下目标:
(1)提高业内管理水平。
(2)制定及监管会员以保障业主权益。
(3)鼓励公司彼此合作,提高服务水平。
(4)向政府提供专业意见及方便公众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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