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有关负责人:
部分问题房产也可办产权证
【本报讯】开发商破产了,产权证还能办吗?开发商欠缴地价,产权证该怎么办?“绿本”主人是开发商,小业主的产权如何保证?针对近期读者投诉的一系列有关产权证的问题,记者近日咨询了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有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上述一系列问题都属于房地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自2004年11月12日起,市国土房产局就出台了《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七类问题房产仍然可以办理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换发、代用证问题、非法合作建房、开发商破产、欠缴地款、安居房、未办理初始登记等。
他说,根据这项《规定》,如果开发商破产,老百姓所购房屋权属清楚,且全部付清房款,那么可自行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登记。届时,购房者带齐身份证明、房款缴清证明、房地产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再填写好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申请表,就可以得到登记机关的审理了。
有读者投诉,其所购买的房屋目前只有“绿本”,但“绿本”上写的是开发商的名字。如果小业主想换成“红本”,则被开发商要求补交地价。对此,该负责人说,“绿本”意味着该房屋属限制性流通房产,若要进入全流通领域则需要补交地价才可办理房地产登记。至于这笔不菲的补交款到底该由谁缴纳,则应由“绿本”上的房产所有者来承担。“如果写的是开发商的名字,理所当然该由开发商补交。如果开发商强硬地转嫁给小业主,则只能诉诸法律来解决了。”
该负责人还介绍,该《规定》还明确,1993年7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申请人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时,可以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规划确认文件、工程质量合格证明和消防安全证。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经登记部门核实其房屋所有权与其土地使用权权属相符的,可办理换发房地产权证手续。
此外,《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实施前在合法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合作建房或转让房地产的,按规定补交地价后,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对于那些已批准预售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地价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初始登记的,可为合法房地产买受人办理房地产登记;未经初始登记核发房地产代用证的房地产,经登记部门核实,权属清楚的,可办理抵押、转移等其他相关房地产登记;经市房改主管部门批复办理了房改手续但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安居房,可办理房地产登记,但应提供市房改主管部门的核实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