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缘起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日前发布公告,就《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今天是意见反馈的最后一天。
一石激起千层浪,停车位转让引起市民的广泛关注。为何要制定这一政策?它能有效解决住宅区停车难问题吗?它是否会导致炒作停车位的情况出现?针对这些市民关注的问题,本报特邀车主、房地产商、法律界和房地产研究等方面的代表、专家畅所欲言,希望能对读者深入了解《办法》有所帮助,并为《办法》的完善和停车位建设提供有益的建议。——编者
车位买卖可减少纠纷
记者: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5月8日发布公告,就《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征求意见稿)》听取公众意见。对这一制度设计,各位嘉宾如何评价?
王锋(以下简称王):深圳拟定《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只是回应房地产开发商的呼声,也是业主权利意识提高的结果,更是市场的实际需要。《办法》一旦实行,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停车位权属之争就会减少很多。
熊海明(以下简称熊):以往小区停车位多半是租给业主使用,或者随房赠送给业主,即使买下车位,也没有单独的产权证。《办法》的规定是朝着停车位产权明晰的方向发展。确权了才好行权,否则,因为产权不明必然引发很多纠纷,目前的事实也确实如此。
周先生(以下简称周):政府鼓励停车位买卖的做法是正确的,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现在车位那么稀缺,市场对车位有很大的需求,赋予停车位相应的流通性,发给单独的产权证,是对市场需求的响应。
林先生(以下简称林):明确停车位产权,可以解决当前小区内停车位不足产生的混乱状况。正是由于产权不明,没展开有序的买卖,从而引发了停车管理中的不卫生、不安全等问题。
车位应服务全体业主
记者:《办法》将小区停车位分为两类,即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增设停车位的转让必须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出租也有类似的限定。这样的规定体现的立法意图是什么?如果不限制每个业主的车位购买量,会不会引起炒位甚至有业主无处停车的情况?
王:停车位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它应当服务小区全体业主。《办法》在规定停车位归属时,就充分考虑了这样的原则。因而要求小区的时钟停车位不得买卖,以供临时停车之用;配建停车位的受让对象只限于小区业主,增设停车位的转让必须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卖房应将拥有的车位转让给买主或小区其他业主。
这样的规定,与发达国家的立法是接轨的,与我国物权法也相一致。在车位紧缺的情况,更要考虑到业主的使用需要。因此,相信政府在推行车位买卖中,会控制每位业主的车位购买量,如出台实施细则,规定根据购房面积确定车位购买量,以防个别人垄断车位,任意提高租用价。
林:每个业主的车位购买量应当控制。否则,会出现有人没位停车或得出高价停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