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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地产
 
2007年 03月 28日 09:23    房地网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不久前通过了物权法。就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平等保护私有财产、征收补偿、小区业主权利等物权法中一些社会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27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物权法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情况作了哪些规定?

    记者:当前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物权法对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物权法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一是明确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二是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四是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是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物权法如何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

    记者: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物权法是如何贯彻实施宪法这一规定的?

    法工委负责人:物权法根据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了规定,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主要是:

    ——公民不仅对生活资料,而且对“生产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也享有所有权。

    ——公民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公民继承权的问题,在继承法中有规定,物权法作了衔接性的规定。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来源: 深圳特区报) 编辑: 梁晶晶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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