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留下的“口子”
不过此次国税总局要求对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改“预征”为“清算”,地方如何执行并非易事。
“清算增值税,要涉及复杂的扣除项目,包括土地款、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和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等等,如果是滚动开发的企业的查账核算,可能就更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做。”上海市一名税务系统的官员说。
因此有地方税务官员谈到,因为土地增值税的抵扣项目与所得税的会算清表差不多,因此可能在执行上把两者联合起来一起做。但另外一种想法是,仍然可能实行以前的预征方式,按照销售收入总额的1%左右来征收。
在一些精明的地产商看来,《通知》其实也留了一道“口子”。
《通知》的第七条列出了5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这5种情况包括:(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一位开发商表示,如果企业不能够提供证明,在现实的操作中,很可能就可以按照预征额来缴税,最终的清算将不会影响其已经产生的利润。
“我们1月份的还是按照1%预征, 2月的暂停,等上海这边出细则。”目前上海税务咨询热线人士回复房地产企业说。
目前,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新政如何在地方落地,许多方面持观望态度。
“或许和二手房交易所得税类似,因为以往一直在强调,但一直没有得到落实,最终20%的征收也大打折扣。”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这样说。
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在执行过程中就出现了“变异”——上海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细则规定,如果无法提供完备资料,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税率以房产总价的1%~2%计算,而不是增值额的20%。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个所税实际征收额大部分采用了总价1%~2%的税率。